【人民法院报】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内干部教育培训的实践探索

  • 2023年0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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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内干部教育培训的实践探索

李伟弟

1935年10月,中央党校随中央红军长征到达陕北。党中央决定党校恢复办学,定名为中共中央党校。1937年2月中央党校进驻延安。1943年3月至1947年3月,毛泽东兼任中央党校校长,制定了“实事求是、不尚空谈”的校训。 资料图片

2023年8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2023—2027年)》时指出,“干部教育培训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是中国共产党管党治党的重要内容。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就十分重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将其视为党的建设的重要方面并不断予以加强。从本质上看,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过程,同时也是中国共产党积极运用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和辩证法发挥思想更新和教育转化功能,培养具有坚定理想信念和高尚革命品格的党员干部的实践过程,二者集中体现了党的建设的政治性、思想性、实践性、革命性等特征。

在思想认识方面,高度重视干部教育培训的战略地位

中国共产党在成立之初,就深刻认识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极端重要性。党的一大上通过的《关于当前实际工作的决议》就明确提出,要建立工人学校以提高工人觉悟。在党建立的初期,由于党员数量迅速增长,相关教育培训制度尚未建立,一般党员存在对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党的纲领政策不熟悉或认知不透、缺乏实践经验和工作方法以及个人主义倾向等诸多问题。陈独秀在总结工作时指出,首先需要批评的就是“忽略了党员的教育工作”。

着眼于解决上述问题,1922年7月,党的二大制定的《关于共产党的组织章程决议案》明确了成为革命政党的重要规律之一即在于“党的内部必须有适应于革命的组织与训练”,强调实现由革命愿望向革命运动转化的基础在于建立“严密的”“集权的”“有纪律的”组织训练。1924年5月,在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扩大会议通过《党内组织及宣传教育问题议决案》,该决案在党的历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党内教育的问题非常重要,而且要急于设立党校养成指导人才”的要求。1925年9月,在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二次扩大会议形成的《宣传问题议决案》中再次强调办党校的重要性,提出了分级设置党校、分类培训干部的工作方针,并对培训对象、学制、学习内容以及学做结合的原则等方面进行了细致说明。1926年7月,在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三次扩大会议上强调“竭力养成工作人才”,决定由中央宣传部组织编译《革命常识》《党务常识》“初级党校(训练班)教授方法”等教育教本和教学大纲。1931年4月出台的《中央关于苏区宣传鼓动工作决议》要求把干部的培养工作作为“苏区各中央分局中心任务之一”,同年8月,《中央关于干部问题的决议》指出,随着革命高潮的向前发展,由干部需要增加和干部缺乏引起的“干部恐慌”现象,“万分迫切的要求全党加以最高限度的注意,采取最有力的办法求得解决”,“干部是党的中心枢纽,实际解决一切问题的钥匙”。

中国共产党到达延安后,中国革命由国内革命战争向抗日民族解放战争转变。革命形势的深刻变化客观要求党亟须加强在政治、军事、经济、根据地建设以及国内外交往等方面的工作广度和深度。对此,1937年5月,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上指出,需要从“指导伟大的革命”“建设伟大的党”的高度培养“最好的干部”。同年10月,他在《目前抗战形势与党的任务报告提纲》中,着眼于从“苏区与红军的党”向“建立全中国的党”这一变化,明确将“发展党与巩固党,建立各地的领导机关”作为党的战略任务。1938年9月召开的中共六届六中全会上,他指出“学习理论是胜利的条件”,将理论学习提升到党的根本目标的战略高度。鉴于党内干部存在将马列主义教条化的倾向,毛泽东以干部教育为突破口开展了延安整风运动。在此期间,为提升干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党中央及相关部门相继发布《关于干部学习的指示》《关于在职干部教育的指示》《关于加强干部策略教育的指示》等文件要求,为干部教育培训的明确化、规范化、全面化指明了方向。1942年2月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在职干部教育的决定》强调“干部教育工作”是全体教育工作“第一位的”。

随着革命形势的发展与革命任务的阶段性调整,干部教育培训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政治地位和战略定位逐步得到提升与明确——由政策话语逐渐转变为具体的政治实践、教育实践、制度实践,尤其是凸显了其在树立革命思想、锻造实践能力等方面的功能。通过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党对接受马克思主义思想的知识分子、工人阶级以及无产阶级进行了深度改造,促使他们完成了从人身解放到思想解放,进而成为中国革命领导者、践行者的教育转化。

在机构建设方面,建立完整的党校培训系统

自党的一大召开之后,党中央已经逐步着手建立党校组织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主要机构。其中,1921年8月,毛泽东等人即创办了党的历史上第一所干部学校——湖南自修大学。根据《宣传问题议决案》要求,在地委之下设立以工人为主、学习期限为一至一个半月的普通党校;在区委之下针对政治智识较高和具有工作经验的党员则设立学习期限为三个月的高级党校。

伴随革命运动和干部队伍发展的需要,根据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各地纷纷掀起了建立党校的热潮。例如,1924年12月,刘少奇等人创办了党历史上第一所党校——安源党校。1925年10月,李大钊等人创办了党的第一所高级党校——北京党校。同时,北方区委党校(1926年2月)、湘区党校(1926年1月)、沪区党校(1926年3月)、粤区党校(1926年6月)等一大批党校相继成立。根据授课对象、方式、时长等方面的差异,在中央开设干部训练班和特别训练班构成的中央训练班,各省、区委也因地制宜开设各类干部训练班。除以上党校、训练班进行日常授课外,另有暑假党校、寒假党校等形式,“力求短而切实有效”地提升干部的革命素养、政治品格、战斗能力。

至1930年底,由于革命根据地建设取得重要进步,建设校址固定、机构常设、教学系统、规模较大的党校已具备客观条件。《中央关于苏区宣传鼓动工作决议》要求各苏区中央分局所在地必须设立一个以上的党校,专门培养“党、苏维埃与职工会的中等干部”。根据这一指示,各苏区结合工作需要逐步建立起常设性的党校:鄂豫皖苏区列宁高级学校(1931年3月)、皖西北党员干部学校(1931年8月)、湘鄂西省委党校(1931年春)、川陕省委党校(1933年2月)、陕甘边军政干部学校(1934年秋)。其中,1931年7月,苏区中央局党校(党训班)成立,后续在此基础上成立中共中央局党校。1933年3月,由中共中央局党校改组建立的马克思共产主义学校正式开学。为适应全国抗日斗争的形势要求,1935年11月,中共中央到达延安后不足一月,即立即将因长征停办的马克思共产主义学校予以复学,并以“中共中央党校”的名称正式开展干部教育培训活动。

1938年9月,中共六届六中全会上对于党校教育的层级进行了明确,依据职级、学制、内容、人员等不同,分别开设高级党校、中级党校、普通党校和新党员训练班。1940年2月《中央关于办理党校的指示》中将培训层级划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党校。自此,标志着党的干部教育培训走向了正规化、体系化、专业化的方向发展。根据上述工作安排,中共中央在中央局或中央分局逐步建立了体系化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例如,1939年1月成立的北方局党校,下辖北方分局(晋察冀分局)、山东分局、太行分局、冀鲁豫分局等党校;在北方分局(晋察冀分局)所辖晋察冀区、冀中区、冀热察区等党委组织分设有党校,形成了横纵交错、上下衔接、遍及全党的干部教育培训体系,为抗日战争、解放战争以及各革命根据地建设提供了人力资源保障。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干部教育培训的机构建设走的是一条符合当时国情、党情、民情的道路,表现了因势、因时、因事进行设置的灵活性、科学性和实践性,并兼顾了革命与建设、创新与发展、机制与体制的基本要求。同时,干部教育培训在机构设置的过程中还集中凸显了党管干部、抓住“关键少数”、服务大局等党的建设的基本要求,充分展示了党在革命建设道路上始终如一加强思想建党、理论强党的政治导向。

在教育体系方面,始终遵循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革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基本原则

干部教育培训离不开教育体系的科学布局和顶层设计,集中表现在对教学人员、教学内容、教育原则、教学方法等方面的合理设置。这一时期干部教育培训紧密围绕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具体实践相结合这一根本性原则,重点突出了问题导向、实践导向和时代导向,既囊括了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关于历史唯物主义与辩证唯物主义的重要内容,也客观反映了中国革命的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

在教学人员构成方面,自1924年起,中共中央局从莫斯科东方劳动者共产主义大学中共旅莫支部抽调大批干部回国,罗亦农、王若飞、赵世炎、陈延年、陈乔年、任弼时等受过马克思主义理论系统训练的共产党人分批回国,分别赴中央、北京、上海、湖南等地组织开展革命运动和党校教育等活动,并成为党校教育教学的骨干成员。并且,党的中央领导人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也积极参与教学授课活动,如毛泽东、朱德、周恩来、刘少奇、董必武、张闻天、李维汉等分别在中央训练班、苏区中央局党校、马克思共产主义学校多次讲授过课程。其中,毛泽东非常注重通过党校系统培训干部、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他不仅围绕党校建设工作多次发出指示批示,还直接参与到党校、训练班的建设、组织和授课工作——他在湖南区委举办的训练班中,多次讲授农民问题和调查方法;在革命根据地转战时讲授过阶级斗争、革命发展、土地革命、政治决议等相关内容;在延安时期,在中央党校多次举行专题报告,《论反对日本帝国主义的策略》《整顿党的作风》等党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均是其在这一时期的党校报告内容。除上述人员经常参与各省组织的党校和训练班授课外,各省、区委的主要领导干部也通过参与授课,及时传达党的各项政策以及革命斗争经验。并且,范文澜、柯柏年、艾思奇等一批专家学者参与了课程的讲授,对于提升党员干部的文化素养和思想认识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在教学内容方面,呈现出推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的理论走向,并涵盖了加强党员建设、组织队伍建设、工农革命队伍建设等实践内容。早期的教学内容以马克思主义理论宣传教育为主体,通过综合指导开展党建、工会、学生、妇女等各类工作的方法,辅以开展知识传授和文化教育,推动工农阶级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斗争本领。例如,沪区党校结合上海工作的实际讲授党的方针政策,前期开设有“政治问题—注重实际”“上海联合战线”“职工运动”等相关课程专题,后期根据授课反馈意见和工作成效,进一步加强了开展“怎样做宣传工作”“怎样鼓动、训练群众”“罢工战术”“工会的策略及运用方法”等具体业务的授课。随着革命根据地建设的逐步稳定,出于巩固和发展革命政权的需要,除了党的政治理论与革命实践工作外,还增加了关于经济建设、自然地理常识、军事训练、语文等相关课程。在1938年9月召开的中共六届六中全会上,全会向全党发出“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号召,要求普遍深入研究马克思主义理论,将马列主义和国际经验应用到“中国每一个实际斗争中来”。1940年1月、2月,中央书记处分别发布了《中央关于干部学习的指示》《中央关于办理党校的指示》,其主要内容均是加强全党干部对于马列主义的学习及其在中国的实际运用。1941年5月,毛泽东作了《改造我们的学习》报告,要求运用马列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具体研究中国现状和历史,具体分析和解决中国革命问题。总体上,各级党校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主线,在课程设置上都涵盖了党的建设、哲学、中共党史、中国问题等相关内容,突出了干部教育培训的教育导向和实践价值。

在教育方针、原则与教学方式方面,经过长期的探索实践,党的干部教育培训形成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鲜明特色。罗亦农在北京党校的开学典礼上,就着重强调马克思主义不是教条,而是革命行动的指南。1929年,中央在给福建、广东、四川省委的指示中,均强调办训练班要注意将理论与实际问题联系起来。在马克思共产主义学校授课时,刘少奇、董必武、杨尚昆等人在讲课时联系中国实际,用深入浅出、生动通俗的教学方式给受训党员留下了深刻印象。毛泽东更是突出展现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品质——在授课期间,他根据中国国情,详细论述了“枪杆子里面出政权”“从农村包围城市的武装斗争”,及时在党员干部中答疑解惑、统一思想;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的政治报告中,专门指出要使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具体化,“按照中国的特点去应用它,成为全党亟待了解并亟须解决的问题。”1943年11月,他在中央党校大礼堂落成时题词“实事求是”,确立了党对干部教育培训的基本准则和教育方针。

为进一步增强干部教育培训的实效性,中央党校于1939年春还组织学员赴陕北安塞、延川、延安等地开展实习调查,将理论学习认知与具体实践感知充分结合起来。围绕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教育方针原则,党的干部教育培训形成了灵活多样、理实并重的教学方法体系。例如,北方党校即明确了将授课、自学、讨论、答疑相结合的教学方法。1929年12月,由毛泽东起草的《古田会议决议》中细致规定了“启发式(废止注入式)”“由近及远”“由浅入深”“讨论式”等十种上思政课的教授方法。中央党校除在课堂讲授之外,还采用“讨论式”“文化娱乐活动”等形式开展教学,例如,中央党校受训党员广泛参与“黄克功枪杀刘茜案”的讨论等。1941年12月《中共中央关于延安干部学校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干部教育培训采取“启发的”“研究的”“实验的”方式,坚决废止“注入的”“强迫的”“空洞的”方式,切实体现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干部教育培训的方法观念具有创新特色。

通过上述教育机构、内容、原则以及方法的创设和优化,干部教育培训作为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确立了下来,为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全面胜利奠定了坚实基础,也为后期各级党校建设提供了宝贵的探索实践经验。

[本文系2022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研究”(22&ZD025),2020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的群团组织建设经验及其当代启示研究》(20CDJ005),2022年陕西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计划项目“百年奋斗视域下的陕西红色文化资源融入高校思政工作研究”(22JK1805)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8181801威尼斯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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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9年4月公布的《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中,要求“实行干部教育,培养抗战人才”。1941年5月颁布实施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中规定“加强干部教育”,“实施公务人员的两小时学习制”。1943年2月公布的《陕甘宁边区简政实施纲要》在“统一干部管理,调整和提高干部”章节中,分析了边区各级干部中诸如缺乏文化知识和独立工作能力,存在狭隘经验主义、宗派主义甚至思想意识腐化蜕化等问题,要求改造行政学院为区县级干部学校,并在重新制定学习计划与学习材料的基础上,坚持贯彻整风的思想教育。同年5月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政务人员公约》中确立了“努力学习,学而不厌,诲人不倦”的干部准则。上述法律法规分别从宪法性规章、政府规定、行为公约等方面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了确认,赋予了其法律价值与效力。 与上述法律法规相对应,关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相关要求大多以党内政策文件的形式颁布实施。例如,1939年3月,中央干部教育部制定《延安在职干部教育暂行计划》,针对不同的干部分类实施教育培训;1940年1月、3月,中共中央书记处分别发出《关于干部学习的指示》《关于在职干部教育的指示》,中央宣传部先后发出《关于加强干部策略教育的指示》《关于抗日根据地在职干部教育中的几个问题的指示》《关于提高延安在职干部教育质量的决定》等相关文件;1941年12月,根据世界反法西斯战争和中国抗战形势的重大变化,中共中央提出“积蓄力量,恢复元气,巩固内部,巩固党政军民”的方针要求,其中重要内容即在于加强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随后通过的《中央关于延安在职干部学习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延安干部学校的决定》《对目前党校的整理办法》等相关制度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干部教育培训的工作要求、培训计划、指导思想等相关内容,对于整合教育教学资源、提升培训育人实效、优化教师学员队伍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推进作用。与此同时,根据中共中央的工作指示,各革命根据地也紧跟延安步伐,借助整风运动的形势相继出台系列文件,进一步加强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整顿,如晋察冀边区发布《关于目前各地干部教育的决定》(1940年1月)等。 这一时期关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出台了大量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文件与中国共产党强化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密切关联,凸显了中国共产党在逐步从小党发展为大党、从局部执政到创立新中国、从无产阶级革命向社会主义建设过渡等一系列深刻转变的过程中,关于如何培养干部、为谁培养干部、培养什么干部等问题的探索与回答,指明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基本方向和主要内容。总的来看,延安时期是中国革命发展的关键转型期,也是中国共产党积累治国理政经验的重要时期。在中国革命的语境中,这些宏大的历史背景与革命任务要求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客观上承担着解放人、改造人、培养人的重要功能,而这一功能要求必然是长期性、根本性、革命性的,需要在政治和法律的双重作用下保证实施效果。 在教育原则方面,着重突出问题导向和实践导向,推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革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力求教育走深走实 针对干部队伍整体理论弱化、实践虚化及观念偏差等问题,延安时期干部教育培训的覆盖面不断扩大,培训群体的类型、层次、内容也不断得到提升。据李维汉回忆,1937年5月,仅在中央党校培训的干部学员主体上至少囊括了红四方面军干部、陕北干部、老干部、高级干部、少数民族干部、抗大党员、白区学运干部、工农以及文化水平较低的干部等群体。这一时期人员分级分类教育体现出因需施教、因材施教的工作理念,也表明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逐步系统化的态势。 鉴于文化程度、工作性质、学员结构等差异,这一时期贯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主线是依靠科学理论指导科学实践活动,其主要内容是围绕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及其在中国革命中的具体运用。中共六届六中全会把学习提升到关系党的根本目标的战略高度,毛泽东在会上提出了实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伟大任务,他强调,“学习理论是胜利的条件”,并向全党发出开展学习竞赛的号召。张闻天着重说明了“理论联系实际”的深刻内涵,即加强马列主义的革命精神与方法的教育,用实际问题来说明马列主义的原则。会后,中央党校在课程设置上着重突出了马克思主义理论与党的建设相关内容的学习。例如,将党史、党建教育摆在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位置,在开展“联共(布)党史”学习的同时,由陈云讲授《党的基本组织原则》《组织工作与领导方法》《支部工作》,谢觉哉讲授《中国共产党》《党员》等专题。在中共中央《关于干部学习的指示》中,再次强调全党干部都要学习和研究马列主义的理论及其在中国的具体运用;在《关于办理党校的指示》中,明确了党校的基本任务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与实际教育干部”,教学的中心目标是“求得理论与实际的一致”。1941年5月,毛泽东在《改造我们的学习》报告中提出,干部教育培训“应确立以研究中国革命实际问题为中心,以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原则为指导的方针,废除静止地孤立地研究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方法”。同年12月,《中共中央关于延安干部学校的决定》重点纠偏了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存在的教条主义、主观主义、本本主义等错误倾向,强调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是为了解决中国革命的实际问题,而不是各种原则的死记和背诵,要求加强对国史、国情、党史及政策的教育,“使学生既学得理论,又学得实际,并把二者生动的联系起来”。 上述教育实践凸显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的政治导向和科学属性。其深刻价值在于,中国共产党在彼时历经二十余年的艰苦奋斗后,需要建构出一套符合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革命实际的话语逻辑和实践范式。这一“结合”的过程并非“话语再造”或“概念重塑”,而是逻辑契合、内容互嵌、语用融合的,具有对中国革命实践进行正确引领和科学阐释的功能,由此体现了党在干部的思想引领、价值规范、行为塑造等方面力图实现一体化、本土化的实践倾向。 在教育内容方面,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实际问题、提升革命素养与建设能力同步进行,为革命转型奠定了基础 毛泽东在创办党的历史上第一所干部学校——湖南自修大学时,即明确了思想教育与知识教育相结合的教学要求。可以说,党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在开展之初就具有实现思想解放与人的解放双重功能。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党的干部教育培训迥异于旧式的私塾教育,也不同于资本主义学校的“文明教育”,其鲜明地体现出阶级性、实践性和革命性等特征。历经多次调整和优化,延安时期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在教育内容上,主要分为四类:一是业务学习。从事党务、政治、宣传、组织、经济、卫生、民运等各个部门的干部均要开展业务学习,学习内容囊括相关业务知识、政策法令、工作经验、相关历史及科学知识等方面。二是政治学习。包括时事教育和一般政策教育,主要以报纸、时事报告、时事讨论会等形式进行。三是文化教育。涵盖了国文、数学、历史、地理、自然知识和政治常识等方面的学习,例如徐特立、廖承志等人就在中央党校讲过自然和地理课。四是理论教育。主要包括马克思主义世界观教育、党的宗旨和党性教育、具体科学理论学习等方面。这四类课程有机结合、互相嵌入,形成全面提升思想教育、知识水平及能力培养的教学体系,着力在通过革命活动实现人身解放的同时,以教育培训的形式使党的广大干部自觉融入人民革命中,从“灵魂深处”找寻和践行中国革命的使命与责任。 为提升教育教学实效,延安时期党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在教学过程中与现代教育进行对接,对教育环节进行了深度优化,建立起科学的教学体系。首先,在教学理念上,对不同层次、不同需求、不同类别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思路进行了统一,即通过将学习与工作放置在同等地步,构建了全党上下一起学、在战斗和工作中学、党校集中学和“见缝扎针”学的教育工作理念。其次,在教学管理上,建立了一系列常态化学习的制度,切实保障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严格规范、行之有效。一是设立学习节,加强学习的普及化、大众化、常态化。自1940年起,确定每年5月5日为“五五”学习节,专门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总结和表彰。二是规定固定的学习时长。要求党员干部在不妨碍业务工作、战争、身体健康等情况下,一律坚持每日两小时学习制。三是成立学习小组。将文化理论水平相近的同一单位干部进行编组,分类开展学习研讨、互促互学。四是建立讲授辅导制度。以设置学习小组指导员、巡回教育站、顾问团等形式,广泛开展学习指导和答疑解惑工作。五是实行定期测验考试。以日常考查、临时测验、学期考试、毕业考试等多种形式强化教育观测和监督学习。六是建立考核评定制度。以政治鉴定或组织鉴定衡量学员党性修养,以学业鉴定审核党员学习成绩,加强过程管理和成效考核。再次,在学习方式上,主要以自学、讨论、座谈、讲课等形式为主,注重精学、细学、研学、联系党史与实际问题学,促使干部教育培训学讲结合、学懂弄通、真学真用。尤为重要的是,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使广大党员干部将历史与现实、个体与社会、局部与整体等不同层面的问题进行了全方位、多角度、系统化的学习,真正融入党的思想路线和方针政策中,建立起统一的思想认知和规范认识。 事实证明,坚持不懈用党的创新理论凝心铸魂、强基固本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经验,也是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内在要求。回溯延安时期的实践经验,主要着力于为新时代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体系的构建提供“一泓清泉”,在新的历史方位中,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更需要着眼于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宏伟使命,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为主线,全面提高干部素质和能力。 〔本文系2022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研究”(22&ZD025),2020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的群团组织建设经验及其当代启示研究》(20CDJ005)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8181801威尼斯马克思主义学院) 【人民法院报】延安时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实践探索 https://rmfyb.chinacourt.org/content/202503/21/article_968592_1390963239_5947844.html

    2025-03-21
  • 张永林、刘玮、崔新平:建设标准化“枫桥式”税务分局的实践策略——基于国家税务总局富平县税务局的调查

    内容提要:创建“枫桥式”税务分局的税收治理实践,对于防范化解税费争议和提升税收治理效能具有重要意义。国家税务总局富平县税务局以“枫桥经验”和标准化治理理论为指导,打造出“五治五化”的“枫桥式”税务分局标准化建设模式,为各地税收治理实践贡献了智慧方案。深入推进“枫桥式”税务分局标准化建设工作,需要正确看待加强税收治理与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关系,准确把握“枫桥经验”之于创建工作的意义,立足实际明确其在规范税务执法权力运行、推进纳税服务现代化、重视税费争议源头治理、构筑税收治理共治格局等方面的功能定位,结合“五治融合”基本方式科学合理地确定具体建设方法。 进入新时代,如何创新税收治理形式以主动融入社会治理现代化,成为摆在各级税务机关面前的时代课题。2023年是纪念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60周年暨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20周年。国家税务总局高度重视“枫桥式”税务机关建设,明确要求将建设新时代“枫桥式”税务所(分局、办税服务厅)作为推进税收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基础性工程。近年来,全国多地税务机关纷纷以新时代“枫桥经验”为指导,开启了“枫桥式”税收治理品牌创建活动,创造性地将“枫桥经验”的治理元素同税费争议化解有机结合起来,为深入推进税收法治建设提供了新思路新方法。本文以国家税务总局富平县税务局打造标准化“枫桥式”税务分局为样本,立足其实践经验和治理依据的分析,结合实践特点着重探讨建设标准化“枫桥式”税务分局的路径方向,期冀为全国税务系统深入开展“枫桥式”税务分局标准化建设工作提供思路及借鉴。 一、建设标准化“枫桥式”税务分局的富平实践 国家税务总局富平县税务局以实现“矛盾不上交、服务不缺位、征纳更和谐”为目标,以开展标准化建设为契机,围绕征管服务标准化和矛盾纠纷化解两条主线,准确把握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精神实质和丰富内涵,把新时代“枫桥经验”精髓要义与税收治理工作实际相结合,积极打造“枫桥式”税务分局标准化建设的“富平样板”,努力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税费治理新格局,形成了有特色有亮点、可复制可推广的先进经验。 (一)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统筹谋划“枫桥式”税务分局标准化建设 为了把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富平县税务局创造性地将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同税收治理标准化有机结合起来,提出了“枫桥式”税务分局标准化建设的工作思路旨在将“枫桥经验”治理元素融入税收治理过程并促进其标准化。为了突出富平税收治理的地域文化特点,富平县税务局党委高度重视标准化“枫桥式”税务分局的文化内涵建设,在统筹谋划过程中不仅要求以办实事、解难题、优服务为抓手,将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税收治理的方方面面,而且要求深度挖掘当地的文化资源,明确其税收治理品牌标识。基于此,富平县税务局以“富税有为·治享太平”为品牌开展“枫桥式”税务分局标准化建设,旨在深度挖掘富平丰厚的红色资源,将标准化的理念和方法融入税费治理工作当中,广泛动员社会各方的智慧力量,切实促进基层税务分局与纳税人缴费人关系的和谐发展,实现税费风险精准研判、税费诉求精准回应、税费争议精准调解。 (二)明确“枫桥式”税务分局建设目标,探索“五治五化”融合治理路径 为提升基层税收治理效能,富平县税务局以新时代“枫桥经验”和标准化建设理论为指导,将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所强调的“政治引领、法治保障、德治教化、自治强基、智治支撑”的“五治融合”理念同正在开展的税收治理标准化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提出了“五治五化”的税收治理新模式。其一,将“政治引领”和推进基层党建标准化相结合,要求坚持把党的领导贯穿到税费争议防范和化解的全过程,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实现党政推动与发动群众相统一,全心全意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其二,将“法治保障”和推进税务执法标准化相结合,要求将“枫桥经验”的法治要求体现在税务执法规范化实践当中,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税争议,并且积极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引导群众尊法、守法、用法。其三,将“德治教化”和推进纳税服务标准化相结合,要求围绕“精细化服务”的内涵,牢牢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枫桥经验”的德治要求体现在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服务过程当中,在税务干部中涵养文明新风,弘扬道德模范精神。其四,将“自治强基”和推进税收征管标准化相结合,要求将“枫桥经验”的自治要求体现在税收征管业务质量闭环监管和引导税收共治网格力量参与税费争议调解的全过程,不仅提升税费服务质量控制质效,而且推动街道、社区、企业、涉税中介机构、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基层税费治理。其五,将“智治支撑”和推进以数字税标准化相结合,要求将“枫桥经验”的“智治”方式广泛应用到智慧税务建设当中,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驱动税务执法、服务、监管制度创新和业务变革。 (三)聚焦税收治理源头打造法治前沿阵地,推进“五个中心”规范化标准化 为加强税务部门法治阵地建设,富平县税务局紧紧围绕税费矛盾纠纷防范、排查和化解,统筹推进税收普法中心、争议事项收集识别中心、争议调解中心、法律咨询中心、智慧枫桥中心等“五个中心”规范化标准化。其中,税收普法中心以税务人员、纳税人缴费人、青少年、社会公众等为普法服务对象,采取集中讲解、外出流动宣传、情景课堂、沙龙座谈等不同方式,结合线上线下不同途径,丰富税收普法表现形式,增加纳税人缴费人接受度和传播度,增强普法宣传实效。争议事项收集识别中心聚焦“收集”和“识别”两大功能定位,通过排查、申请、转交等渠道收集、监控、记录、分析、派发各类税费争议矛盾事项,以更好服务纳税人缴费人。争议调解中心,一方面重视建强固定调解队伍,由办案实践、税费争议调解经验丰富的公职律师、业务骨干组建调解团队;另一方面充实流动调解力量,招募外部法律顾问、法律专业人才作为补充,增强社会调解力量,对纳税人缴费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争议事项及时进行咨询解答、调解并出具相关意见。法律咨询中心积极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提供公益性的法律咨询、援助等服务。智慧枫桥中心通过智能化、信息化、数据化的服务手段,实现矛盾申请在线受理,远程解决纳税人缴费人的税费争议或疑难问题,让纳税人足不出户就可以享受纳税缴费服务。 (四)健全完善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有力保障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 为有效防范和化解税费争议,富平县税务局坚持系统思维,细化矛盾纠纷调处流程,健全完善排查预警机制、分级分类管理机制、联动联调机制、纠纷调解机制、事后回访机制等税费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机制,为有力保障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其中,排查预警机制将预防税费争议产生作为核心任务,针对不动产交易、社会保险费缴纳等社会关注度较高、受众范围广的高风险税费业务建立风险指标,制定相应的调处方案,努力将风险化解在萌芽状态。分级分类管理机制要求将税费争议分级分类归口管理,将争议按照化解困难程度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三个等级,分别通过联动解决、团队解决、现场解决的思路予以化解。联动联调机制要求打造“分局+县局+市局”三级联动调解格局,建立“税务+N”协作机制,明确税务机关与其他社会治理成员单位之间的“争议共管”事项,同时借助市局和地方高校的力量共同打造税费争议化解共同体。纠纷调解机制要求建立“前台受理+调度岗衔接+调解团队支撑”的服务模式,一般矛盾由税务分局通过电话、视频的调解方式现场解决,复杂矛盾由“金牌调解团队”集中解决。事后回访机制要求调解完成以后定期通过电话、网络、现场等形式跟踪回访,听取争议当事人对调解方式方法、处理结果等方面的意见建议,推动调解工作不断完善,形成闭环。 (五)健全完善360度全方位监督考核体系,切实提升基层税收治理能力和水平 富平县税务局在建设标准化“枫桥式”税务分局过程中,特别重视考核评估体系的税收治理意义。为了能够对建设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确保各项机制有序高效运转,富平县税务局本着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考核原则,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和分支,依托县税务局绩效考核机构,运用绩效管理原理和方法,采用按月考核、量化打分、绩效挂钩的方式,对各分局(所)、相关股室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予以考核,并在考核之后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其作为部门和个人评先评优的依据。在整个“枫桥式”税务分局标准化建设的考核评估体系中,共设置基础管理、运行机制、回访评价三个一级指标,并在其下设立二级指标,科学确定各个指标的考核权重。比如,在基础管理一级指标中,设置基层党建标准化、税收征管标准化、税务执法标准化、纳税服务标准化、税收治理数字化五个二级指标,考核权重各占6%。 二、建设标准化“枫桥式”税务分局的理论分析 富平县税务局建设标准化“枫桥式”税务分局的实践,不仅包含了对建设标准化税务机关重要性的认识,而且包含了对打造“枫桥式”税务分局基本思路的理解,“标准化”和“枫桥式”成为体现标准化“枫桥式”税务分局核心特征的两大基本要素。在基层社会治理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背景下,借鉴标准化治理理论和新时代“枫桥经验”理论创新税收治理工作,无论是对提升税务机关税收治理能力和税费服务水平,还是对有效防范化解税费矛盾纠纷,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赋能税收治理能力 税收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税收领域的具体体现,其重要标志是在税收治理过程中强化现代治理理念、采用现代治理手段,提升税收治理效能,提高社会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确保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得到有效落实。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核心精髓是强调依靠群众解决群众身边的问题,不仅要做到矛盾纠纷就地化解,实现“矛盾不上交”,而且要确保“平安不出事”和“服务不缺位”。这为各部门各行业各领域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提供了根本遵循。能否将“枫桥经验”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各领域各方面,成为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的关键一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党的二十大报告再次强调“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因而,在建设标准化“枫桥式”税务分局的税收治理实践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是提高税收治理能力和水平的应有之义。 (二)应用标准化治理理论提高税费服务水平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我国国家治理体系的一大显著优势。税收治理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最核心的就是要将服务好纳税人缴费人作为税收治理中心任务。近年来,随着纳税人缴费人规模增加与需求升级,加上服务型政府理念逐渐深入人心,纳税人缴费人对税务机关服务环境、态度、方式等方面的要求也日益提高,迫切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在提高税费服务水平方面及时作出转变,建立一套覆盖税收工作全岗位全过程的标准化服务体系。标准化概念源于科学管理理论体系,伴随着“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理念转变,逐渐成为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理论工具。有学者指出,标准化治理就是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利用标准和标准体系实现多元主体共治、优化资源配置与提升治理效率的规范化治理。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21年印发的《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不仅肯定了标准化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基础性、引领性作用,而且强调要推动行政管理和社会治理标准化建设。对于“枫桥式”税务分局标准化建设而言,需要深刻认识标准化治理理论对于税务机关提高税收治理效能的重要意义,特别是在税费征管服务方面要能够有机融入标准化治理理论,通过统一规范各层级各环节的税费工作标准,保证纳税人缴费人的所有需求从提出到办结都有明确的制度依据和规范的工作流程,努力在高标准满足纳税人缴费人税费服务需求的过程中有效预防各类税费争议产生。 (三)借鉴矛盾纠纷源头治理理论防范化解税费争议 有效防范化解税费争议有利于夯实税收法治基础和提升税收法治水平。在长期税收治理实践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税费争议解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这两种手段都是纳税人缴费人寻求救济的途径,对于税务机关而言具有被动治理的特点,加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程序和证据的严格要求,难免对一些复杂性税费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带来掣肘。推动矛盾纠纷源头治理是加强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的重要抓手,也为推动税费争议实质性化解提供了重要思路。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有利于最大限度减少诉讼增量,实现诉源治理的目标。我国高度重视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文件都将矛盾纠纷源头治理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要求合理配置各类矛盾纠纷化解的社会资源,完善和解、调解、仲裁、公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与诉讼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因此,建设标准化“枫桥式”税务分局推动税收治理现代化,应构建非诉讼和诉讼有机衔接、分层递进的税费矛盾纠纷解决体系,特别要重视发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以外的其他矛盾纠纷化解制度的税收治理价值,从源头防范化解税费争议。 三、建设标准化“枫桥式”税务分局的路径方向 建设标准化“枫桥式”税务分局是富平县税务局结合本地税收治理实践对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创新发展,体现了基层税务机关对推进新时代基层税收治理现代化路径的系统思考。深入推进标准化“枫桥式”税务分局建设工作,必须正确看待加强税收治理与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关系,准确把握“枫桥经验”的内在精髓,立足税收治理实际需求,科学合理地确定创建方法,在有效防范和化解税费争议过程中提高税收治理效能。 (一)正确看待加强税收治理与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关系 税费争议通常发生在税务部门和纳税人缴费人之间,特别是伴随着纳税人缴费人权利意识不断增强,税费争议也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税费争议产生原因往往是多方面的。其一,税收法治建设仍需进一步加强。当今社会已经进入信息化、网络化时代,大量新兴产业蓬勃发展,但是在税收法治建设实践中,仍然存在着较为明显的法律供给不足、操作性不强、执行不严等现象。其二,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缴费人对税费法律法规不了解。税费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虽然近年来各地税务机关通过各种形式开展了一系列税费普法活动,但是由于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缴费人对税收法律规定仍了解得不深入,导致税法实施中存在一些问题。其三,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服务理念仍需改进。虽然我国税收治理日益重视现代科技支撑,但是征管服务中有些环节设置较为烦琐,不能很好地方便纳税人缴费人,加之部分工作人员服务理念不强,从而引发争议。在税收治理实践中能否合法、及时、有效地处理好税费争议,充分保障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不仅事关税收法治建设水平,而且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因此,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不仅是加强税收治理的职责所在,也是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二)准确把握“枫桥经验”之于标准化“枫桥式”税务分局的建设意义 系列“枫桥式”创建活动是“枫桥经验”向社会治理各领域应用和拓展的基本方式。建设标准化“枫桥式”税务分局,有必要从理论、制度、文化等方面准确把握“枫桥经验”的理论指导意义。 其一,理论层面。新时代“枫桥经验”既是马克思主义社会治理理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创造性转化,也是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和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创新性发展,从理念、格局、模式、方法等方面为新时代加快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了重要理论借鉴。将新时代“枫桥经验”同税费争议化解有机结合起来,广泛应用于税收治理改革当中,对于创新税收治理、加快推进税收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的示范引领意义。 其二,制度层面。“枫桥经验”不仅重视发挥宪法、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等正式制度的基层社会治理作用,而且重视发挥价值信念、文化传统、风俗习惯、村规民约、市民公约、各类社团章程等非正式制度的基层社会治理作用,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设定了相应的调整空间。建设标准化“枫桥式”税务分局,不仅要看到正式制度对于规范税收治理活动的重要性,还要重视非正式制度在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协调社会主体行动、平衡利益冲突、修复社会关系、守护公平正义等方面的特殊功能,积极探索纳税信用观念和意识如何在税收治理中充分发挥作用。 其三,文化层面。相比于传统的管理手段,文化治理具有极强的社会感染力,提升文化治理能力的关键在于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枫桥经验”在防范和化解矛盾纠纷中不仅大力弘扬自由、平等、公正、民主、法治、文明、和谐等现代价值观念,而且注重从儒家伦理、和谐理念、孝义文化、乡贤文化等中华传统文化中挖掘、汲取营养成分,契合了文化治理的多元主体和多途径表达的特点,有力地推动了文化治理的现代化发展和转型。建设标准化“枫桥式”税务分局也是一种文化建设,因而要创造性地将“枫桥经验”所呈现出来的文化治理特点融入税收治理实践当中,从而使广大人民群众发自内心地认同并接受。 (三)立足实际明确标准化“枫桥式”税务分局功能定位 建设标准化“枫桥式”税务分局,就是要始终把保障纳税人缴费人的合法权益作为税收治理工作的中心,把税收治理工作重心聚焦到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优质的纳税服务上来,构建起共建共治共享的税收治理格局。基于“枫桥式”和“标准化”对于基层税收治理工作的理论引领,开展“枫桥式”税务分局标准化建设工作,应结合基层税务工作实际,从以下四个维度明确标准化“枫桥式”税务分局的功能定位。 其一,规范税务执法权力运行。在国家标准化战略实施背景下,标准化理论逐步向乡村振兴、新型城镇化、行政管理、社会治理、公共安全、基本公共服务等领域拓展,将标准化引入税收治理层面,成为标准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枫桥式”税务分局标准化建设工作,核心是在国家治理现代化和税收治理精细化目标引领下,立足于国家税收管理制度,由税务机关、纳税主体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将标准化原理和技术运用到税收治理领域的创新实践中,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规范税务执法权力运行,加强税务执法行为监督,保障纳税人缴费人权利,营造良好的税收法治环境。 其二,推进纳税服务现代化。近年来,我国税务部门服务意识日益增强,对纳税服务的理解也朝着规范化、高效化、个性化、精细化等更深层次转变。建设标准化“枫桥式”税务分局,应当准确把握纳税服务现代化的总体目标,聚焦纳税人缴费人服务需求完善纳税服务体制机制,充分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推动智慧税务建设,推进税收征管便利制度改革,促进纳税服务优化升级,提高纳税缴费便利化水平。还应持续在提升纳税服务水平上下功夫,切实解决税收征管和服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自2014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坚持“以纳税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在全国范围持续推行“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契合了新时代“枫桥经验”服务不缺位的内涵。 其三,重视税费争议源头治理。利益关系是税费争议的核心内容。税收治理现代化水平不仅体现在纳税服务现代化方面,还体现在税费争议源头治理的能力和水平方面。“枫桥经验”在解决矛盾纠纷时重视发挥各级各类调解组织的积极作用,重视运用劝导和说服的方式。建设标准化“枫桥式”税务分局,应当重视调解制度和税费争议源头治理的有机衔接,建立覆盖整个税务系统的税费争议联动防范和调处机制,分级分类开展税务执法风险排查工作,让税费争议调解的触角延伸至广大税务分局,切实推进平安税务建设,努力把大多数税费争议化解在税务分局层面。 其四,构筑税收治理共治格局。税收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需要统筹协调好税务机关和各涉税涉费主体的力量。建设标准化“枫桥式”税务分局,要学习借鉴“枫桥经验”对社会治理的要求,强化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所提出的“持续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加强部门协作”“加强社会协同”“强化税收司法保障”“强化国际税收合作”等要求,坚持从纳税人缴费人的需求出发凝聚多元税收治理主体的合力,构建起党委领导、税务负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和公众参与的税收共治新格局。 (四)科学合理确定标准化“枫桥式”税务分局创建方法 税收治理唯有建立在公平正义的制度基础上,方能有效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标准化“枫桥式”税务分局建设意义最终体现在税收治理成效当中,科学的税收治理机制是实现税收治理现代化的前提。在“枫桥式”税务分局标准化建设中,创新税收治理机制关键是要将“枫桥经验”的治理路径创造性地转化为税收治理的路径。新时代“枫桥经验”强调在社会治理中实行“五个坚持”,即坚持党建引领,坚持人民主体,坚持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坚持人防、物防、技防、心防“四防并举”,坚持共建共享。中央政法委在部署创建全国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合格城市过程中,进一步将“枫桥经验”所强调的“三治融合”理论拓展为政治、法治、德治、自治、智治“五治融合”,并将其作为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基本方式。以新时代“枫桥经验”和标准化理论为指导建设标准化“枫桥式”税务分局,要认真研究“枫桥经验”和社会治理“五治融合”方式同税收治理之间的内在逻辑关联,充分挖掘政治、法治、德治、自治、智治“五治”对于税收治理的积极意义,加强标准化“枫桥式”税务分局的理论体系研究和配套制度建设。具体而言,建设标准化“枫桥式”税务分局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政治引领、法治保障、德治教化、自治强基、智治支撑等治理方式和对应领域的标准化建设要求有机结合起来,加强标准化“枫桥式”税务分局的体系化建构和制度化推进。此外,在“枫桥式”税务分局标准化建设中,还要看到标准化建设所存在的局限性,不能因为过于强调标准化而忽略了税收治理本身应当具有的灵活性,要在加强税务分局标准化建设同时给基层税务工作留下足够的创新空间,鼓励税务分局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注重税收治理方面的案例分析和工作法总结。

    2025-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