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网】百晓锋: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应发挥国际化和本土化路径的合力

  • 202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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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晓锋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加强学科建设,办好法学教育,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培养机制,早日培养出一批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过硬、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实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随后,《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对“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法学院校教育培养机制”“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建立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的工作机制”作出部署。这在客观上对优化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尤其是促进法学教育国际化与本土培养机制的融合提出了内在要求。

法学教育国际化是培养涉外法治人才的重要方式

法学教育国际化是高等教育国际化在法学教育领域的具体表现,是我国推进高等教育对外开放的重要成果,也是培养涉外或国际化人才的重要途径。

法学教育国际化培养涉外法治人才的主要路径是留学和中外合作办学。其中,留学是法科生接受国际教育、培养全球化视野、理解国际规则的主要渠道。在改革开放的四十多年中,大部分涉外法治人才都有海外留学的经历。以上海市涉外律师为例,该市在2019年从事过涉外法律服务的律师有2000多人,有海外留学经历的比例接近50%。中外合作办学有联合设立办学机构和联合设立培养项目两种形式。本科层次的联合办学主要采用项目制,学制有“4+0”(全程国内)和“3+1”(1年国外)两种。研究生层次的合作办学既有联合培养项目,也有合作办学机构,前者大部分都有赴国外学习的要求,时间为1学期和1年不等,后者则通常是全程国内培养,但学生可短期赴外交流。

除留学和中外合作办学之外,各高校还有师生短期交流、课程国际化、国际实践平台建设等辅助性培养措施。本科教育审核评估和学科评估也通常将这些辅助性措施纳入评估指标体系,督促高等院校强化国际合作与交流。不过,由于高等院校之间的资源禀赋有较大差异,这些辅助性培养措施究竟对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有多大效用,尚有待系统观察。

新时代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本土化探索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联合制定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和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以及教育部和司法部联合设立的两个涉外法律专业硕士培养项目为引领,国内主要法学院校开启了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本土化探索。其核心内容可以概括为“四个更加注重”。

一是更加注重思想政治素质培养。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人才的思想政治教育。《法学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2021版)》明确将“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作为法学专业的基本素质要求。各高校在具体推进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项目的过程中,也高度重视思政教育和法学教育的深度融合,除了将思政课程作为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内容之外,也积极探索将思想政治教育融入法学专业课程的手段和方法。

二是更加注重“法学+语言”复合培养。涉外法治人才属于应用复合型人才,既要有扎实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又要有良好的语言应用能力。因此,各法学院校在推进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过程中,普遍通过第二学位、辅修学位、双学士学位、联合学士学位等方式,将外语(英语、俄语、德语、日语等)作为法科生或将法学作为外语专业学生的基础能力进行培养。

三是更加注重本硕博的贯通培养。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是个长期过程,除了本科阶段的基础培养之外,很多高校也注意到了本科和研究生阶段贯通培养的必要性,推出了法学本科生推免、直博,外语专业学生跨专业免试攻读法律硕士学位等贯通培养的举措。

四是更加注重法治实务部门的参与。“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意见”明确提出,要破除培养机制壁垒,切实发挥政府部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和企业在法治人才培养中的作用。在实施过程中,各法学院校除了人员互聘、资源共享、实践教育基地共建等常规手段之外,也逐渐探索出双师同堂、课程联合开发、教材共同撰写、科研项目共同申报等多种联合培养方法。

总体来看,尽管部分高校设有留学或短期赴外交流项目作为辅助,大部分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项目是由本土高校利用本土资源,用本土化的教育教学方法实施,尚未与国际化途径形成有效对接。

从三个方面加强国际化和本土化路径的融合

从实践需要来看,涉外法治人才的职业出口主要是两个方向:一是国内涉外法治部门和国际机构或组织的中国代表;二是涉外法律服务人员。对于后者,司法部等四部门《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确定的任务为四个方面,即服务我国外交工作大局,服务国家“一带一路”共建,服务中国公民和企业走出去,服务打击跨国犯罪和追逃追赃工作。无论是何种职业导向的涉外法治人才,都不可能离开国际化而仅靠本土化途径完成。结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涉外法治建设和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改革部署,今后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国际化和本土化路径的融合:

其一,应注重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相较于国家涉外法治部门和国际组织,涉外法律服务机构更具平民性和开放性,且可兼顾跨境国际化和在地国际化的双重需求——据司法部统计,中国律师事务所已在37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207家分支机构。若能使这些涉外法律服务机构与高等院校形成合力,无疑将大幅提升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实效性和国际化水平。

其二,应探索法学教育新型国际化道路,推进海外中国法和中外比较法研究机构布局,并强化其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中的引导作用。目前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更关注域外发达国家法律制度和知识的引入,而忽视中国法的宣传和传播。为改变这种被动局面,有必要主动作为,推进海外法治研究机构布局,加强与相关国家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联合研究和比较研究,同时加强与这些国家的立法合作和立法调研协作,进而引领高层次国际法、区域法、国别法和比较法涉外法治人才培养。

其三,应强化涉外法治人才的分类培养,尤其是国际法和其他部门法涉外法治人才的区分。中办和国办《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提出,支持能够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的高等学校设置国际法学相关一级学科或硕士专业学位类别,支持具有法学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的高等学校按程序自主设置国际法学相关二级学科。该意见在一定程度上对国际法和其他部门法的涉外法治人才进行了区分,并提出了涉外法治人才分类培养的内在要求。考虑到国际法人才更多服务于跨国交往,故应更加注重留学、中外合作办学、赴国际组织实习等跨境国际化途径的作用,而其他部门法人才则既可通过跨境国际化途径,也可通过“国内语言能力培养+在地国际化”的方式培养。

(作者系8181801威尼斯民商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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